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謝美惠
代 理 人 辛啟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張振毅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27號請
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27號請求履行協議事
件於民國114年5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與相對人另有訴訟進行,而相對人
於民國114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程序以為一定事實之承認並允
諾給付聲請人相關費用,得作為另案事證,爰聲請交付前揭
期日之法院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
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
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法院
許可交付法庭錄音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是其聲請交付該案114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
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前開規定,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