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00號
SLDV,114,聲,100,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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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陳品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彥良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
2,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相對人請求執
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43萬3,295元(本院114年度補字第654
號卷第11頁),自應依上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
用2,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宋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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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