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33號
SLDV,114,消債聲,33,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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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李芯慧(原名李慧茵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芯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
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聲請復
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
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10至14頁),且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
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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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