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72號
SLDV,114,消債清,72,202506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
債 務 人 蔡瀚
代 理 人 饒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
仟肆佰肆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
,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2,440元【(3+1)432
0-1,000=2,44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錄:
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之「正本」。
二、債務人民國111、112、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正本」。
三、前置協商程序經法院認可或公證之債務清償方案。
四、請債務人具體釋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
困難」而毀諾協商條件,及身體狀況不佳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
院、股別及案號。
六、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七、債務人名下有無土地及建物?如有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估價報告。
八、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
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
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
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
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
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
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
,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九、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查詢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
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2年4
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提出之存款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
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
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因資料
過多遭銀行彙整,請另向金融機構申請彙整區間之交易明細

十、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
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4月起迄今
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
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十一、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
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
金額。
十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2年4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2年4月起
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
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
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
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
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
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並說明債務人有無接受
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十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勿僅提出核定通知函。
十四、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
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
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
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五、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
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
。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具有完整地址之租賃契約影本
,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
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