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
債 務 人 陸證凱即陸凱
代 理 人 陸詩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陸證凱即陸凱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五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
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
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
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
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嗣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案件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於113年3月15日公告債權表並送達之,後於
113年6月4日、8月15日發函通知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財產
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債務人113年迄今收入證明文件及112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司執消債更卷第57頁、第
59頁)。債務人嗣雖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113年台灣大車隊收入證明、存摺影本及112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惟所提資料中仍有部分事項缺漏而有
補正必要,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同年8月20日、11月27日發
函通知債務人補正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缺漏事
項(司執消債更卷第73頁、第78頁),且前開通知均已合法
送達債務人(司執消債更卷第74頁、第79頁),然債務人迄
未依限補正,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進行,依前開說明,應予
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