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71號
SLDV,114,消債更,71,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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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債 務 人 徐沛寧(原名:徐嬿媚即徐蕙菁)

代 理 人 朱麗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捌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1,580元【計算式:(3+1)×43×15-1,0
00=1,58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
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附件:
⒈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
LR1)。
⒉提出債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⒌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民國112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⒍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及自112年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
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⒎債務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
包含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
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
陳報本院。
⒏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2年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固定獎金、
津貼、補助?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如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
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
額。
⒐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徐莛凱陳家卉
徐嬿婷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兒童生活補助、殘障津貼、
房租津貼、老人津貼、或其他任何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
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
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
⒒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⒓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
⒔債務人戶籍地為新北市三芝區,財產及收入狀況證明書均誤以
臺北市每月生活所必需數額之1.2倍計算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
支出,請依實際居住地之最低生活費標準,重新提出正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證明書。
⒕提出應受扶養人徐莛凱陳家卉徐嬿婷112、113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
,及收入證明影本。
⒖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徐莛凱陳家卉徐嬿婷所有扶
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
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
能支出之原因。
⒗提出單據或匯款紀錄,說明應受扶養人徐莛凱陳家卉、徐嬿
婷每月生活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⒘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
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應「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於
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又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
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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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