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30號
SLDV,114,消債更,130,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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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
債 務 人 張詩昀(原名張淑玲)

代 理 人 饒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
仟壹佰陸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
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
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
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43
條第1項、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4,160元【(7+1)431
5-1,000=4,16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之「正本」。
二、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
債權人清冊之正本。
三、債務人民國111、112、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正本」。
四、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五、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
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六、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說明余大煌為何人、為何與債務人間有
借款關係。
七、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
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
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
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
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
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
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
,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八、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查詢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2年2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提出之存款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因資料過多遭銀行彙整,請另向金融機構申請彙整區間之交易明細。
九、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
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2月起迄今
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
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十、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十一、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2年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2年2月起
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
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
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
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
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
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並說明債務人有無接受
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十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勿僅提出核定通知函。
十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
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
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
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四、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
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
。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具有完整地址之租賃契約影本
,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
用。
十五、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萬3,578元超逾債務人住居
地區114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900元之1.2倍(即2
萬280元),應提出提出適當單據,並分別詳列每月債務
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
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請提
出更正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六、應受扶養人賴賴裕宬(jieike Qalavangan)全戶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七、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賴賴裕宬(jieike Qalavan
gan)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
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十八、應受扶養人賴賴裕宬(jieike Qalavangan)之在學證明
文件,並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每月扶養費須1萬1,789
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十九、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萬3,578元,又須扶養應
受扶養人賴賴裕宬(jieike Qalavangan)每月1萬1,789
元,惟債務人自陳每月收入約1萬8,000元,顯無法支應上
開費用而無清償債務之可能。債務人應說明係如何支付超
逾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用,暨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
,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
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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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