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許心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文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
請人未繳足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
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程序
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聲請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