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58號
SLDV,114,救,58,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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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陸詩敏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財團法人台灣環保文教基金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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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