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許呂雲
被 上訴人 韓燊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2日
本院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9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
序;次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
條之2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依同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不當、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
形,若僅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行使之
事項,除有認定違法之情形外,尚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次
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436條之25亦有明定。亦即上
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
容,或揭示如何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
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
摘。又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
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
年臺上字第3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
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既未在同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準用之列,即不得以此為由,指摘第一審判決當然違背
法令。
二、上訴意旨略以:
㈠按關於證據之證據價值,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
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而此依自
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民事訴
訟法第222條第1、3項定有明文。其所為之判斷如與經驗法
則不符時,即屬於法有違。又按所謂論理法則,係指依立法
意旨或法規之社會機能就法律事實所為價值判斷之法則而言
。所謂經驗法則,係指由社會生活累積的經驗歸納所得之法
則而言;凡日常生活所得之通常經驗及基於專門知識所得之
特別經驗均屬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771號、91年度台
上字第741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
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
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
、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32條定有
明文。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
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兩造並簽立房屋租賃契約
書(下稱系爭契約書)。按系爭契約書第11條:「乙方(即
被上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因乙方之
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兩造於點
交系爭房屋時明載「除牆壁及天花板發霉問題外,其他屋況
沒問題經房東確認無誤可接受」,此部分之文義當為「牆壁
及天花板發霉」相關問題以及「因發霉衍生相關損害問題」
。詎料,原判決將前揭文字為限縮解釋,排除上訴人屋內相
關設備因發霉毀損與室外機電線遭被上訴人剪掉之部分,認
定上開設備所存在之瑕疵無從歸責於被上訴人,未考量雙方
當時點交時雙方約定之真意,片面以文字認定點交之範圍,
顯然違反日常生活所得通常經驗之論理及經驗法則甚明。
㈡又觀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照片,可明顯發現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被上訴人時,屋況極為良好,亦即房屋
門板、鋁製紗窗、對講機和浴室天花板皆能正常使用,室內
各處天花板橫樑和牆面等處亦潔白無瑕,要無任何發黴狀況
,且被上訴人承租系爭房屋之8年期間,未曾向上訴人反映
任何發黴情事,或是任何需要原告協助修繕之項目,甚至曾
拒絕上訴人進屋查看屋況,此部分原判決皆未予審酌,關於
被上訴人是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和保管租賃物,已有未詳
為斟酌全辯論意旨與調查證據之違法。
㈢原判決遽以被上訴人開庭當日自行攜至法院之證人黃振榕之
證詞,認定被上訴人並無不當使用系爭房屋,而未考量該名
證人僅為被上訴人之居家照服員,並非家庭成員,其是否長
期待在系爭房屋?是否有能力判斷被上訴人使用系爭房屋之
習慣為何?此部分原審判決皆未敘明理由,顯有未詳為斟酌
全辯論意旨與調查證據之違誤。況被上訴人提供之照片是否
確為同棟之97號2樓房屋?該棟住戶是否確有牆壁、天花板
發霉之情形?原審皆未予進一步釐清。
㈣退步言之,縱使如證人推測111年12月至112年1、2月間那年
冬天特別冷,導致特別潮濕云云導致發霉等情事(假設語氣
),何以被上訴人未曾向上訴人反應任何發霉情事,或告知
上訴人任何需要協助修繕之項目,甚至曾拒絕上訴人進屋察
看屋況?以上含上訴意旨㈡、㈢部分,皆有違反民法第432條
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甚明。原判決著實有不適用民法第43
2條注意義務之違法,以及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而有判決
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
㈤為此,爰依法提起上訴,並聲明: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
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經查:
㈠上訴意旨㈠所述,係就原審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加以指摘,且
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之具體內容
,自難認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已有具體指摘。
㈡上訴意旨㈡、㈢部分,亦係就原審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加以指
摘,依前揭說明,難認就原判決違背法令已為具體指摘。至
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未敘明理由部分,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6
9條第6款規定之範疇,不在小額事件上訴程序準用之列,上
訴人不得以此為由,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
㈢上訴意旨㈣部分,雖主張原判決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惟未具
體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之具體內容,又
所指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部分,並非合
法之上訴理由,均同前述;至固援引民法第432條,惟係以
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關於被上訴人是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和保管租賃物之認定)為基礎,主張原判決有不適用民法
第432條之違法,經核無非係就原審依職權取捨證據及認定
事實後判決之結果為爭執,依上說明,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
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
未具合法程式,於法自有不符。
㈣另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聲請傳訊證人邱呂鑫(見本院卷第26
頁),乃於小額訴訟第二審程序始提出之新證據,然未具體
表明係因原審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致未能提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8前段規定,本院就此部分證據無庸予以審
酌,附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不應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定駁回。並依職權確
定上訴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25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劉逸成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