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15號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