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浴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江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堅坤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列舉式■發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
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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