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40號
SLDV,114,司繼,140,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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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代 理 人 黃紹杰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
補正之事項:
請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律師或專業
地政士),並檢附該專業人士同意擔任之書面同意書、連絡地址
、電話、相關專業資格證照影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聲請人可至台北律師公會之常用下載區→相關資訊中,
下載「台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尋求有意
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陳報本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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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