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4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淯揚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晉毓
相 對 人 吳銀科
賴芷薐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一、二所示請求金額
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
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票面
金額。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請求金額及
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7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149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5月10日 1,500,000元 500,083元 113年12月11日 113年12月12日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7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149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5月10日 800,000元 251,851元 114年1月11日 11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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