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36號
聲 請 人 李建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文逸簽發票號TH000000
0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
、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
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