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0915號
SLDV,114,司票,10915,2025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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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15號
聲 請 人 侯秉



相 對 人 張靜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同年10月1
日提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
本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091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3年6月19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29日 TH763179 2 113年6月19日 37,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29日 TH763180 3 113年6月25日 450,000元 113年6月25日 113年8月29日 TH763181 4 113年8月29日 1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1日 TH76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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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