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0908號
SLDV,114,司票,10908,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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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08號
聲 請 人 謝子庭
相 對 人 王宏暘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6年1月1日經提示,有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9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本票未載到期日,即
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
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090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04年5月25日 2,500,000元 104年5月25日 106年1月1日 TH0000000 2 104年4月16日 3,350,000元 104年7月1日 106年1月1日 TH0000000 3 104年5月25日 1,500,000元 104年7月30日 106年1月1日 TH0000000 4 103年6月1日 11,160,000元 105年5月1日 106年1月1日 TH0000000 5 104年8月20日 1,300,000元 104年9月4日 106年1月1日 TH0000000 6 104年6月15日 750,000元 104年8月15日 106年1月1日 TH0000000 7 104年8月19日 800,000元 未記載 106年1月1日 CH0000000 8 103年12月29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06年1月1日 CH0000000 9 103年5月22日 800,000元 未記載 106年1月1日 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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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