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82號
SLDV,114,司拍,182,202506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尹國正


相 對 人 林于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伊於民國113年6月21日、113年9月27日所立借款債務
契約發生之債務清償責任,分別設定新臺幣180萬元、50萬
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3年9月21日、113年12
月27日,經113年6月24日、113年9月30日登記在案。詎相對
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本票影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