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224號
SLDV,114,司促,5224,202506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珮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6,5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8397元 高珮瑜 自民國114年05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珮瑜於民國112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4月30日止累計206,502元正未給付,其中198,397元為本
金;6,81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