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巫旻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弦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及通訊軟
體對話內容所示,兩造間就本件借貸債務未約定還款期限,
是依上開民法規定,債務人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
從而,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示範圍,為無理由,依前開規
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