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智謙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6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62元 林智謙 自民國114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4427元 林智謙 自民國114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智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4月17日止累計38,615元正未給付,其中35,68
9元為消費款;1,726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