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1,237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3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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