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712號
SLDV,114,司促,4712,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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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范詩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宸禛即林孟君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岦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宸陞即林孟君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岦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岦民林孟君之繼承人

吳哲維林孟君之繼承人

吳丞凱林孟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孟君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7,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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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