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奇龍即蔡經哲之繼承人
蔡佩玳即蔡經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經哲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225,980元,及其中新臺幣69,288元,自民國9
7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
.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