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617號
SLDV,114,司促,4617,2025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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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姚雪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水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
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
息,暨按日依新臺幣每萬元以新臺幣6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
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
息,暨按日依新臺幣每萬元以新臺幣6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1,8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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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