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依潔
陳麗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3,8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3811元 李依潔、陳麗清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4月2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23811元 李依潔、陳麗清 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3811元 李依潔、陳麗清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依潔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依行
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
邀同債務人陳麗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10筆,金額
總計新臺幣258,86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
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
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
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李依潔本
息繳至民國113年10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
欠本金新臺幣223811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
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
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麗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
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