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554號
SLDV,114,司促,4554,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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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漢璁蔡文賓

蔡英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6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651元 蔡英輝蔡漢璁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8651元 蔡英輝蔡漢璁 自民國114年0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651元 蔡英輝蔡漢璁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漢璁(原名:蔡文賓)於民國109年間邀
同債務人蔡英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3萬8,65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蔡漢璁(原名:蔡文賓)自就讀
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萬8,651元整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
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蔡英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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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