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376號
SLDV,114,司促,4376,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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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佳屏即陳佳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99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
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659元,及其中新臺幣89,6
13元,自民國95年9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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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