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312號
SLDV,114,司促,4312,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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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丁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6,3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12號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2497元 林丁財 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丁財於民國90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15日止累計896,351元正未給付
,(其中172,497元為本金, 723,85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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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