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296號
SLDV,114,司促,4296,202506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0,753元,及自民國114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0
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4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0,75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
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
件:證據清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