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錦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7,147元,及其中新臺幣621
,275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