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聖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明聖超商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聖超商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裁定限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
。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揭規定,聲請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