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永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6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5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296元 江永信 自民國114年03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永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5日止累計29,682元正未給
付,其中29,296元為消費款;38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