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43號
SLDV,114,司促,2943,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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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子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9,368元,及如附件聲請狀
之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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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