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9號
原 告 藍崧榮
訴訟代理人 翁毓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
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3,525元、特休未休工資18,000元、資
遣費36萬元,合計391,525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惟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為1,800元(計算式:5,400×1/3=1,800)。另原告聲
明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6,300元(計
算式:1,800+4,500=6,3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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