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86號
SLDV,114,勞補,86,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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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6號
原 告 莊景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凱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
3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
付工資等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107元【計算式:3,320元×1
/3=1,1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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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