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調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專調字,114年度,40號
SLDV,114,勞簡專調,40,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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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朱芷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幼伶汪旺好澡寵物美容店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㈠補繳勞動調
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聲請狀暨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
共三份,逾期不補正其中之一,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
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
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法第22條
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資遣費等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
未依上述規定提出聲請狀暨附件之繕本或影本,聲請之程式
  不合。經核,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
  請費1,000元。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
間先命聲請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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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