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吳姿儀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
裁定事件,固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惟
未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釋明之,是其聲請於法
尚有未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自相對人應履行日即1
14年5月26日至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如為
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
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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