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238號
SLDV,113,重訴,238,2025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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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理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李育奇
代 理 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國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30,71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後開請求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應連帶給付上訴人7,314,854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
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7,314,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30,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
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
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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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