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3年度,81號
SLDV,113,重家繼訴,81,2025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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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林○○
林○○
林○○
被上訴人 林○○
法定代理人 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14年5月2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關於確認繼承權不存在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
訴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於原審所陳報,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136,07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107元;關於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部分
,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第2項、第3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以上合計
151,85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不得抗告(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
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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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