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13年度,4號
SLDV,113,訴更一,4,20250611,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賴 密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複 代理人 馮芷涵
黃淑靜
訴訟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
原 告 賴有禎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 號
賴鴻達
賴政維
賴玉霖
賴志
被 告 賴阿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7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具狀表明對共同訴訟人全體有利之聲明、原因事實及
請求權基礎。
二、被告收受原告上開書狀,如有意見補充,請於收受書狀後7
   日內具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