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2號
原 告 李彥佳
訴 訟代理 人 王友正律師
被 告 哈莫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全孝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
法第79條」之記載,應更正為「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79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欄中,關於「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
據:民法第79條」之記載顯為誤載,應更正為「十、訴訟費
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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