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847號
SLDV,113,訴,1847,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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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47號
原 告 蘇家豪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被 告 謝明倫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1年間與訴外人甲○○結婚,婚後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詎被告在伊與甲○○婚姻關續存續期間,自11
0年年底起至112年年底止,與甲○○有交往關係,並發生性行
為,嚴重破壞伊家庭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而不法侵害
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
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證2、4至22之對話紀錄並非真正,縱真正,原
告未經甲○○同意取得該等對話紀錄,不具證據能力。又伊不
知甲○○為有配偶之人。再原證5至11乃111年4月8日起至同年
5月10日止之對話紀錄,原告就該段期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另原告迄未向甲○○為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其對甲○○之請求權已罹於2年之消滅
時效,依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伊得主張甲○○應分擔之部
分亦同免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
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
、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
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
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
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意旨參
照)。原告主張被告與甲○○有前開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業據
其提出被告與甲○○間之原證2、4至22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
卷第24至32、96至103、124至272頁),被告抗辯上開對話
紀錄為原告未經甲○○同意取得,不具證據能力云云。經查,
證人甲○○於本院證稱:伊未主動提供上開對話紀錄給原告,
亦未同意原告登入伊之雲端空間下載上開對話紀錄等語(見
本院卷第316、317頁),則原告取得上開對話紀錄,固非無
侵害甲○○隱私權之虞。惟審酌原告於本件主張被告有妨害其
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而該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
舉證極度不易,故上開證據資料於此類案件中具有相當之重
要性及必要性,又原告取得上開對話紀錄之方法,應係以秘
密為之,並非以強暴、脅迫等方式進行,亦未直接對甲○○或
被告有身體侵入之行為,侵害手段尚非甚鉅,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經利益權衡後,應認原告以上開對話紀錄作為證據方
法,尚符合比例原則,非不得作為本件訴訟之證據。是被告
抗辯上開對話紀錄不具證據能力云云,洵非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
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
實,係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是明
知他人有配偶卻故意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
,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
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屬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他方配偶之身分法益。經查

 ⒈原告於101年3月4日與甲○○結婚,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
二人已於112年12月18日離婚等情,有原告之戶籍謄本可稽
(見限制閱覽卷宗),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甲○○於本院到庭具結證稱:伊與原告於101年結婚,112年離
婚,伊與原告大概6、7年前認識被告,被告是伊小孩同學的
家長。伊與被告有交往,交往期間大概是從110年年底至112
年年底,當時伊與原告還在婚姻關係中,被告與伊交往期間
,知悉伊已有配偶,因為伊與被告交往時有跟他說。伊與被
告交往期間,有牽手、親吻、擁抱、發生性關係。原證2 、
原證4至22是伊與被告間於111年間之對話紀錄,左側帳號Aa
ron Hsieh 就是被告。本院卷第18至22頁五張照片是伊與被
告的自拍,應該是111年的夏天在臺灣拍攝的等語(見本院
卷第308至314頁);再被告(帳號:Aaron Hsieh)與甲○○
自111年4月8日起至同年11月18日止,有以下之對話紀錄:
「甲○○:那你明天想不想約。Aaron Hsieh:好啊。…今天可
以見到你真的太好了:)。甲○○:…哪裡好。Aaron Hsieh
心情好啊 哈。甲○○:因為又可以見到心上人嗎…。Aaron Hs
ieh:因為...想你啊。甲○○:那跟我一起生活啊~。Aaron H
sieh:然後我們就被告到死了哈哈哈哈哈。甲○○:…是你要
喜歡我的~我又沒逼你~…可是你說我已經住在你心理…。Aaro
n Hsieh:這件事情永遠不會改變啦…」、「甲○○:…那你說
愛我,不然不原諒你。Aaron Hsieh:我...妳。甲○○:中間
的字呢。被告:…愛。甲○○:(親臉貼圖)。Aaron Hsieh
哎唷 真的有想妳欸…無時無刻是沒錯啦 但也不想讓妳太得
意…我很愛妳…」、「甲○○:…拿25年前的事來說嘴,現在不
行了啦、你2次就掛點了…你自己說昨天你是不是一躺很快就
睡著了。…。甲○○:但不得不稱讚你真的很厲害、能把得到
我…開玩笑的啦~要是你品格不夠優,能力不夠好,愛我不夠
深,你覺得我會理你嗎。Aaron Hsieh:好!希望我可以好
好維持住 哈…。」、「甲○○:哈 想要我抱抱你嗎。Aaron H
sieh:(熊大與兔兔擁抱接吻貼圖)…。甲○○:…離開前給我啾
啾和說愛我就放你走~。Aaron Hsieh:(熊大與兔兔擁抱接
吻貼圖)…愛你寶貝。甲○○:誰愛我。Aaron Hsieh:我啦我
啦~…。甲○○:…愛你愛你~通通都愛…。甲○○:…再跟你說件你
開心的事情,如果我想要的時候,我會幻想著跟你(害羞
)。Aaron Hsieh:說實話是真的很開心~好想你喔。…甲○○
:那你下次要忍住~…我會挑逗你,但不會給你的…。Aaron H
sieh:…我很愛妳啦!!!!!」、「甲○○:哈哈,你好可愛喔,
真的一點都不貪心,哪像我,想要把你一直栓在我身邊~。A
aron Hsieh:其實我跟妳一樣 也想要很貪心 只是潛意識
制住自己但只要看著妳的臉就真的好想賴在妳身邊 哈。甲○
○:哈哈,那我們要是天天在一起會很累耶~。Aaron Hsieh
:妳會受傷(羞)。甲○○:哈哈,我會先把你拖出去玩再回
來操你、我的臉有魔力,會讓你視線離不開我。…。Aaron H
sieh:但事後想一想 能這樣喜歡一個女生 雖然有點心痛
但是真的是很開心的一件事 特別是知道妳也喜歡我 我真的
超級開心。…」、「甲○○:偷偷跟你說件很好笑事情,剛我
在跟前老闆聊天,我一直出神在想昨天和你的畫面。Aaron
Hsieh:妳也太...哈哈 其實我今天開會也是一直想到昨天
的事,開會都不專心了XD。…。Aaron Hsieh:昨天大概是近
期我覺得最滿足的一次(羞)。甲○○:不是上周五?最近幾
次我很開心,害我上班都會出神XD。從在車裡,上周五還有
昨天。Aaron Hsieh:本來是上週五沒錯,但昨天你第二次
讓我很開心 哈哈哈 所以滿足度破表XD。車上我以為妳還好
,看起來姿勢很重要啊 呵。甲○○:你幫我解鎖另外一個境
界了。…至少這一年對你的感覺,還是很喜歡,應該說更喜
歡。Aaron Hsieh:…我感覺跟妳一樣 我覺得我比之前更喜
歡妳了。…那我們就一起努力經營吧:)喜歡用力抱著妳的
感覺 呵。」、「甲○○:禮拜五可以要嗎~時間夠嗎。Aaron
Hsieh:要什麼呢(笑臉表情貼圖)。甲○○:要你啊,很直接
吧~我昨天晚上被你傳染,想要你想到睡不著、重點是,XX
棒又不在身邊,我整個都睡不著,很想要自己卻又無法,真
的是煎熬…。Aaron Hsieh:我知道有遊戲女生自己用手指
妳不會嗎?…我以前有一個女朋友會用手指自己弄到陰蒂
潮…。甲○○:問你唷,如果你看我自己來會興奮嗎。Aaron H
sieh:會喔 但是我有想過 好像我進入 比看你自己來 會更
興奮 哈哈哈。甲○○:下次在車上你先看我自己來,然後再
進來呢。想到這畫面都覺得...XD。Aaron Hsieh:我懂了
這妳可以先到 好想也不錯喔 呵、這次車窗要關好 哈哈…。
好啊 我喜歡看你到(還有聲音)。…好想把你抱緊緊進入喔
。甲○○:我覺得都是這幾次經驗太美妙了,害我被你傳染也
跟著晚上睡不著。…」、「甲○○:…所以我不認為我們是關係
的外來者,畢竟我們態度認真不輕浮,這只是我們40+最合
理的人生選擇,擇最適合自己且最想要的,和你相處,能感
滿滿的生命力與熱情,感覺可一起笑傲江湖到老,比守著
一份不鹹不淡的關係快樂且精采多了。Aaron Hsieh:我們
兩個可能不會覺得對方是外來者,但對我們的另一半可能都
是難以接受的外來侵害種Orz。…。甲○○:我只有在上面感覺
有一點點S,大部分都是M~哈哈。…而且怎樣手一定要往下伸
去,這樣才會更滿足~~嘿嘿。你現在口味很重吧,下次要換
什麼好呢。Aaron Hsieh:我覺得你口味比較重 哈哈。我的
話好想在...臉上XD…。甲○○:…我想要你最後放進我嘴巴~。
Aaron Hsieh:好久以前有過XD。甲○○:有,第二次,在北
車那個…。甲○○:然後,那個...我想要那個...我自己的時
候,那個...你可以放嘴巴。你想試試看嗎。Aaron Hsieh
好啊 哎唷 在講下去要彎著腰走路了啦Orz。甲○○:總覺得
下週在飯店會玩瘋。Aaron Hsieh:…妳覺得妳原本就這麼色
還是有被開發XD。…。甲○○:說實話,我喜歡今天第二次,
一直幫你又不馬上給你。Aaron Hsieh:你這個變態 我那時
候超級想要哼哼。…以後想要你用胸部幫我…靠邀硬了不要再
想了啦…我的可愛情人…多練一下身體好了目標是要把你玩
壞…不只 想玩到你求饒。…」、「甲○○:我知道,你有說過
,但我比較想抱著你睡。Aaron Hsieh:抱著我 我不會讓你
睡 顆顆。…那明天吧,這樣連續三天都見面超開心:)…三天
都至少有接吻 超開心。…我現在才能這麼愛妳的抱住妳…我
其實很感動感動妳真心對我,我過去這樣對妳都沒離開我,
很愛妳 真的。的確是生病了我,但我都沒有病識感,5月那
次真的爆發我才開始感受到。甲○○:因為我愛你是真心的,
這點我就很像摩羯座,既然決定要好好愛你,就要努力做到
證明自己是真心的…。我說的是真心話,謝謝你願意成為讓
我告白的對象…。Aaron Hsieh:我也太幸運:)多少人想跟
你告白我還可以得到妳的告白 不過我覺得就是勇於追求自
己喜愛的女生,好險妳這樣,我們才沒有錯過彼此。…你有
時候還會有害羞的表情,在跟我那個時候,眼神非常炙熱,
裡面有把很旺的火,像是要把把我吃下去,讓我成為你身體
的一部分。Aaron Hsieh:被摸透了:)我每次看著你,都
是想著怎麼疼你,希望讓你更開心開心…。甲○○:…我用心
觀察你,真心愛著你,有時我都覺得愛你比愛我自己更多。
Aaron Hsieh:我好感動 謝謝妳~妳也要多愛自己一點喔,
這樣我們才能夠有多遠走多遠。Aaron Hsieh:愛妳寶貝...
5253:) …」、「甲○○:今天可以換一間嗎,不想太密集同
一間,有點害羞(微笑表情符號)。Aaron Hsieh:好但不
知道附近哪裡好欸。甲○○:恩恩,那個...我也不知道耶,
如果找不到也沒關係,只是好害羞喔。士林那邊?Aaron Hs
ieh:沃客汽車旅館…。甲○○:很不好意思捏,竟然提出這種
要求,想換個地方也換個心情,只是真的很害羞。Aaron Hs
ieh:愛你寶貝。甲○○:開心,心花怒放了」、「甲○○:…沒
事,你不要趕喔!我等你就是了,因為我喜歡當等你的女人
(表情貼笑臉)。…。Aaron Hsieh:…吃飯中一邊想妳(羞
)喜歡抱著妳。…。Aaron Hsieh哈哈哈 好想見妳 明天可
以見面真的太好了。甲○○:明天,我會一如往昔守候你,愛
你(表情貼兔兔愛心)。Aaron Hsieh:愛妳寶貝 明天見:
)。」(見本院卷第24至26、130至132、138至140、153、15
7、160至166、186、190、192至196、204至214、236至244
、252至266、268至272頁),在在顯示被告與甲○○以前開「
愛你」、「想你」、「寶貝」等親密言語互訴各種(含性行
為前、後)情意、感受及慾望;再觀諸被告與甲○○之合照(
見本院卷第18至22頁),可見二人單獨合照時,有互倚、貼
頭、互親臉頰之親暱舉措,益徵甲○○前開證述內容,與客觀
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是原告主張被告在原告與甲○○婚姻關
係存續期間之110年年底起至112年年底(原告與甲○○於112
年12月18日離婚前之某日)止,有逾越男女一般社交行為之
不正常交往關係,已不法破壞其基於與甲○○婚姻關係之生活
圓滿安全及幸福,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原告基於配
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確屬重大,並致其在精神上受有
相當之痛苦,堪予憑採。
 ⒊至被告抗辯不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云云,惟兩造及甲○○乃因
子女互為同學而認識,甲○○已告知被告其為有配偶之人等節
,業經甲○○證述如前,核與被告與甲○○之對話紀錄顯示:「
甲○○:那跟我一起生活啊~。Aaron Hsieh:然後我們就被告
到死了哈哈哈哈哈」、「甲○○:…所以我不認為我們是關係
的外來者…。Aaron Hsieh:我們兩個可能不會覺得對方是外
來者,但對我們的另一半可能都是難以接受的外來侵害種…
」等語,並無不合,顯見被告對於甲○○為有配偶之人,知之
甚明,是被告前開所辯,洵非可採。
 ⒋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㈢、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
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知
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如當事人間就知
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
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28號裁判意旨參
照)。被告抗辯原告於111年4月、5月間,已取得原證5至11
之對話紀錄,而知悉被告與甲○○於該段期間有交往關係云云
,為原告所否認,自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查原證5至11為
被告與甲○○自111年4月8日起至同年5月10日止之對話紀錄,
固有該等對話紀錄可考(見本院卷第124至174頁),惟此尚
無法證明原告乃於上開期間即取得該等對話紀錄,而知悉被
告與甲○○自111年4月8日起至同年5月10日止有交往關係,是
被告執前詞抗辯原告就上開期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云云,並非可採。  
㈣、再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參照)。亦
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
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
經濟能力綜合判斷之。本院審酌原告於101年3月4日與甲○○
結婚,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二人已於112年12月18日離
婚,原告為博士畢業,現擔任大學教授,被告為碩士畢業,
現任職於外商公司(見本院卷第74、80頁),及原告名下財
產總額約為420餘萬元、111年度所得總額約為347餘萬元、1
12年度所得總額約為341餘萬元,被告名下財產總額約為1,0
45餘萬元、111年度所得總額約為303餘萬元、112年度所得
總額約為332餘萬元之財產狀況(詳見限制閱覽卷宗所附原
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全國財產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兼衡被告與甲○○之交往期間長達2年、侵權行為態
樣,及密切交往之程度、兩造間為子女之同學家長關係,原
告因本件侵權行為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
告因被告與甲○○間之上開行為,受有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60
萬元為適當。
㈤、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稱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主觀「知
」的條件,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尚不斷發
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為一
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
底定(損害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
倘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加害之持續不斷),致加
害之結果(損害)持續不斷,若各該不法侵害行為及損害結
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並可相互區別(量之分割)者,被
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應就
各該不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以被害人已否知
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點,始符合民法第197條第1項
規定之趣旨,且不失該條為兼顧法秩序安定性及當事人利益
平衡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24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按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
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
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同條第
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
成者,準用之。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
不論該債務人是否援用時效利益,就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
,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他債務人於給付時均得扣除該債
務人應分擔之部分(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95號判決意
旨參照)。再按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民法第280條亦有明文。經
查:
 ⒈被告與甲○○自110年年底起至112年年底(112年12月18日前之
某日)止有交往關係,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業認定如前,
足認被告與甲○○之不法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且所造成之損
害結果乃各自獨立,並可相互區別,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應就各該不
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以原告已否知悉而各自
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點。
 ⒉原告自承係於111年11月間發現被告與甲○○有交往之情事(見
本院卷第12頁),再衡以原告提出之原證2、4至22係被告與
甲○○自111年4月8日起至同年11月18日止之對話紀錄,暨原
告原起訴主張之侵權事實為被告與甲○○自111年4月間起至同
年11月間止有交往關係,直至甲○○於114年5月21日在本院證
述其與被告之交往期間為自110年年底起至112年年底止後,
原告始當庭擴張起訴之侵權期間為自110年年底起至112年年
底止等情,有本院114年1月8日、同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
可稽(見本院卷第282、283、318頁),堪認原告係於111年
11月間知悉被告與甲○○自111年4月間起至同年11月間止之交
往行為所生之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又被告與甲○○為共同侵權
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對外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且無證據證明其2人間就應分擔額另有約定,故依民法第2
80條規定,被告與甲○○內部間即應平均分擔義務。又原告直
至114年5月21日為止,仍未對甲○○就上開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乙節,為甲○○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15頁),則自原
告於111年11月間知悉被告與甲○○自同年4月間起至同年11月
間止之交往行為所生之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其對甲○○就
該段期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
項規定之2年時效,依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被告自得主
張就甲○○應分擔之部分亦同免責任。而被告與甲○○就本件自
110年年底起至112年年底(112年12月18日前之某日)止之
侵權行為,應連帶賠償原告之損害賠償金額為60萬元,已認
定如前,本院審酌其中自111年4月間起至同年11月間止之侵
權行為期間,佔上開侵權行為期間約莫三分之一,則被告與
甲○○就該期間之侵權行為應連帶賠償之金額以20萬元為適當
,是被告與甲○○就該部分行為所負賠償責任之內部應分擔額
各為10萬元(計算式:20萬元÷2=10萬元),故原告就該部
分行為得請求損害賠償數額中之10萬元,已因連帶債務人中
之1人即甲○○消滅時效已完成,他債務人即被告亦同免其責
任。
 ⒊至被告與甲○○自110年年底起至111年3月間、自111年12月間
起至112年年底(112年12月18日前之某日)之交往行為(即
除自111年4月間起至同年11月間止以外之交往行為),原告
主張係於114年5月21日始知悉,被告迄未能舉證證明原告知
悉之時點在前,自應以114年5月21日起算上開期間侵權行為
之時效,是難認原告對於甲○○上開期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被告尚不得依民法第276條第2項規
定,主張其就甲○○關於上開期間應分擔之部分亦同免責任。
 ⒋從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數額,在50萬元(計算式:60萬
元-10萬元=50萬元)之範圍內,尚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非有理。
㈥、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3年9月2
2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4頁),
被告經此請求後,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其得
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之未定期限債務,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自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被告雖聲請向googledrive公司調取甲○○自111年4月8日起
至113年12月31日止之登入資料,以證明原告乃無故登入甲○
○之雲端取得原證2、4至22之對話紀錄,及原證5至11所能證
明之待證事實已罹於時效,惟甲○○已明確以個人隱私為由,
拒絕提供其googledrive帳號(見本院卷第317頁),且縱原
告乃未經甲○○同意取得原證2、4至22之對話紀錄,原證2、4
至22仍具有證據能力,已如前述,又調取甲○○上開期間goog
ledrive之登入資料,亦未能證明原告係在原證5至11對話紀
錄之當下即取得該等資料,難認有何調查之必要。此外,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
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得為假執行,
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金額併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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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