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356號
SLDV,113,消債更,356,2025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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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6號
債 務 人 展馨雅即葛馨雅



代 理 人 蕭仁豪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展馨雅即葛馨雅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四日下午五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
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
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清算等
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見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0號卷【下稱調解卷
】第10-12頁背面、第56-64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3頁)、110年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4-15頁)、收入切結書(見
調解卷第16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
申報及查詢作業(見調解卷第19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調
解卷第20-28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見調解卷第29-30
頁)、現戶全戶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31-32頁、本院卷第1
19-120頁)、機車行車執照(見本院卷第72-73頁)、銀行
及郵局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74-93頁)、薪資
簽收單(見本院卷第97-114頁)、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
知單(見本院卷第115頁)、應受扶養人謝金蓮111年至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及家族系統表(見本院卷第116-118、121頁)為憑
,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47頁)、台灣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4月17日函暨所附保險相關資
料(見本院卷第35-36頁)、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114年4月18日書函暨所附保險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37-3
8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9日陳報狀暨
所附保險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39-41頁)、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5日函暨所附保險相關資料(見本院
卷第60-64頁背面)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27歲,居住在臺北市南港區,自陳目前薪資
收入3萬元(見調解卷第16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
每月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合計2萬5,897元(見本院卷第95-9
6頁),每月僅餘4,103元可供還款,且其除有保單預估解約
金26萬6,507元(見本院卷第38、40、61頁)及損壞機車1輛
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見調解卷第17頁),相較所陳報債
務總額已達92萬4,420元(見調解卷第4頁),經綜合評估其
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
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
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
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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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