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77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被繼承人A01有何遺產及有何具管理實益之遺產?
(二)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
人選(如律師或地政士,須「無」現有或曾有委任關係等
利害衝突),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
資格證明文件。聲請人可至臺北律師公會之一般下載區→
相關資訊中,下載「臺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
律師名冊」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
陳報本院。
(三)如聲請人不能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之人選,為避免
被繼承人無遺產或遺產變賣、拍賣不易,並保障後續遺產
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墊付之
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6萬元。(依據民法第1183
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