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2年度,135號
SLDV,112,司執消債更,135,20250623,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
債 務 人 陳詩涵

代 理 人 林心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
所為之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一」更生方案內容「貳、更生清
償分配表」之「每期受分配金額㈡」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裁
定附件一所載更生方案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欄「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之「每期受分配金額㈡」應如本件裁定附件一記載,惟本院1
14年5月16日裁定「每期受分配金額㈡」編號2-6因誤算為269
元、429元、3,417元、373元、388元、編號8-10各誤算為1,
160元、1,615元、1,273元,係為顯然錯誤,揆諸首揭規定
,應予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5年8個月68期。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期至第65期每期清償26,199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㈠」欄所示。第66期清償10,905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㈡」欄所示。 3.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4.債權總金額:1,713,840元。 5.總清償金額:1,713,840元。 6.總清償比例:100%。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受分配金額㈠ 每期受分配金額㈡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675元 1,646元 685元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251元 646元 261元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403元 1,031元 388元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7,090元 8,210元 3,440元 5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58,679元 897元 374元 6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十萬伙集) 61,028元 933元 383元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3,706元 3,114元 1,296元 8 創鉅有限合夥 182,249元 2,786元 1,159元 9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53,759元 3,879元 1,624元 10 英屬蓋曼群島商中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元 3,057元 1,295元 合   計 1,713,840元 26,199元 10,905元

1/1頁


參考資料
英屬蓋曼群島商中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十萬伙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