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聲 請 人即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1,569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
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中不動產3筆之變價事宜。
經查,管理人就清算財團財產,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
於第2次公開拍賣程序,以新臺幣149,000元拍定,此有管理
人112年2月22日111士清算仁字第4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二第37頁)。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清算債權總
額、管理人支出及代墊費用新臺幣3,569元等情,酌定其報
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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