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07號
SLDM,114,附民,707,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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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07號
原 告 趙文益
被 告 黃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3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崇淯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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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