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691號
SLDM,114,附民,691,202506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葛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34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
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
,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
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
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
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
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條規定其
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葛翔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5月21日宣判,然原告聯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6月9日
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足憑(見本院114年度附民字
第691號卷第3頁),原告既係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言詞辯
論終結後,尚未繫屬第二審時,即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惟原告
尚得另行具狀提起民事訴訟,或待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
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併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