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636號
SLDM,114,附民,636,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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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36號
原 告 林金蓉
被 告 陳天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5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陳天發應給付原告林金蓉新臺幣10萬元;請
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
57號受理在案,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上午10時28分辯論終結
,而原告係於辯論終結後之114年5月22日18時10分始具狀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於法
未合,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自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
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
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靖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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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